如何看待吴亦凡被刑拘
2021-08-01

编者按:昨日,朝阳警方通报,艺人吴某凡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霸榜热搜。吴某某涉嫌强奸罪被刑拘,其社会积极意义在于激发了群众对于刑法以及刑事制度的关注,从而可以很快的掌握了关于涉案罪名的法律知识,增益原本所不知。

换作平常普法工作,很难达到社会如此高涨的学法热情。

就本案中,网友关心的案情,可能会涉及几个涉案罪名的实务情况。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1.先强奸后恋爱,能否认定强奸罪?

答案:不能。女方的同意不包括对以往性事的追认,女性事后意志的改变不能影响前行为的性质及犯罪性,否则犯罪与否就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的意志,这不仅会导致国家的追诉权为被害人意愿所左右,也会催生大量用金钱收买被害人的现象。


2.胁迫强奸不必当场强制,受胁迫后应邀发生性关系也可以构成强奸罪

在不同的犯罪中“胁迫”具有不同的内容。例如:强奸罪中的“胁迫”一般理解为“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抢劫罪中的“胁迫”一般理解为“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为”

同为“胁迫”,在这两种不同犯罪中做出的解释是不同的,抢劫罪中“胁迫”的程度和紧迫性明显强于强奸罪中的“胁迫”。因为,如果像解释抢劫罪中的“胁迫”那样解释强奸罪中的“胁迫”,那么像以揭发隐私相要挟违背妇女意志而实施的强奸行为,就不可能成立强奸罪,这样就会使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置于刑法规制之外,不利于保护妇女的权益。

(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3.迷药强奸,被害人事前事后的态度,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强奸罪侵害的客体是妇女性的自主决定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因此,在使用迷药对妇女实施强奸的案件中,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依据是被害人在案发时是否具有性决定权,是否处于丧失性防卫能力的状态。案发前被害人与行为人的关系,以及案发后被害人与行为人的关系,均不足以影响被害人在案发时的主观意愿的判定,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本案当事人为外籍,是否会影响案件的管辖?

不影响。吴某凡系加拿大国籍。根据我国《刑法》第六条的规定,凡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里的‘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中国刑法”

除了上述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其他外国人在中国大陆犯罪的,都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吴某凡虽然是加拿大人,但其显然不属于上述外国人。其加拿大籍身份对我国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