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10年原告与林先生签订《施工合同附件》,约定原告承包林先生施工的某酒店及公寓项目外墙涂料工程,自签订合同之日起预付定金,材料到位施工三天内付15%工程款,工程进度到一半时支付工程总价款30%,公告称进度接近尾声支付15%,剩余20%完成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5%质保金待两年保修期满付清。但工程进行过程中发现原告施工工程质量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原告拒绝维修,后双方结算工程款为435000元并支付完毕。2021年原告起诉要求林先生再行支付工程款,因该工程是B建设公司有限公司总承建,故作为共同被告。
诉讼策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案原告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涉案合同约定的工期为46天,即2010年9月3日起至2010年10月28日止。代理人认为,既然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工期完工后债务人应当及时主张债权,在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后,原告已知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即2010年10月28日原告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当时原告即可行使请求权,无论合同债务是否清算或者结算,无论被告是否在工程所在地,都不影响原告主张权利。原告在工程完工十几年后才起诉,无故延期起诉欲增加债务人负担,损害林永贵合法权益。所以,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债务未经清算或者结算,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而本案合同约定的工期已将合同的义务履行时间点加以确定,并非可以让债务人随意履行,也非债权人可随意主张权利。也并非原告想什么时候让诉讼起算就什么时候起算。而且,原告当庭举证其与第三人的结算单时间是2020年11月20日,这个时间恰恰在《施工合同附件》约定的完工时间后不久,说明原告在这个时间之前已经与林永贵结算完毕并收到相应工程款,双方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原告辩解十几年的时间双方一直没有结算,完全违背生活常识和市场经济活动规律,涉案项目已经实际交付并使用了十几年的时间,十几年没有结算完全不符合市场规律。诉讼中,原告要求对涉案工程进行鉴定,本案双方债权债务已履行完毕,不存在需要鉴定的问题。且目前距离工程完工并实际交付使用已经过去十几年之久,就工程质量等问题根本无法鉴定,鉴定目的无法实现,就算能够鉴定,也无法改变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事实,做鉴定对待证事实毫无意义,反而浪费司法资源增加诉累。代理人提出的上述意见,法庭均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的主张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案中,对原告A油漆店提交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完工时间为2010年10月18日,原告A油漆店在庭审中也自认按合同约定的上述时间完工并交付使用,原告A油漆店时隔十几年后才向被告主张,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