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佑律师代理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获得胜诉
2023-11-24

胜诉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20日20时15分许,某司机驾驶货车行经A高速公司管辖路段,车头左前侧碰撞在主车道的行人后碰撞右侧隔栏,造成行人当场死亡、车辆损坏及路产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逝者家属起诉A高速公司,一审法院认为A高速公司未尽妥善管理义务,判决A高速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A公司不服后上诉。经二审改判,A高速公司仅需承担30%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为A公司在案涉道路上设施是否满足安全标准,是否应就其管理行为负责、行人是否应就其翻越护栏进入高速公路行走负责。


诉讼策略:

一审阶段,A高速公路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设置物理障碍阻止进入连接线。二审期间A高速公路进一步举证已设置物理障碍的证据,并且着重向法庭展示该物理障碍足以起到阻却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作用。因此,二审法院在采纳A高速公路二审提供的证据及主张,适当调低A高速公路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责任比例认定不当,依法予以改判,采纳了上诉意见。

法院认为,赔偿比例应结合各侵权主体及被害人的过错程度予以综合考虑。本案A高速公司虽未设置充分的物理障碍来阻止行人进入连接线,但行至连接线与高速共路交汇处,行人已明知前方为高速公路,行人不能在高速公路上行走属于应知常识。即使交汇处只有及膝的护栏,也应知进入高速公路行走属于高度危险行为。因此,本案行人自身具有较大的过错,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50%以上的责任。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货车司机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审院酌定A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